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H2018)条款(旧)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
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原发于甲状腺的AJCC临床分期为I-III期的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