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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形式的恐怖行动或企图发生的恐怖行动;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爆发引起;
9)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10)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食物中毒;或被保险人猝死;
13)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跳伞,极地探险(见释义),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18米以上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5)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的体育活动;
16)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8)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9)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20)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1)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2)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期间;
2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25)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