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2019年7月24日停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投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十二)恐怖主义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十八)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九)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二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二十一)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