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3.31号24时前投保的客户适用)

3.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
6)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医疗过失、过错,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恐怖分子行为;
10)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猝死。
13)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5)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发生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18)被保险人参与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活动期间;
1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跳伞,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18米以上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第(七)项责任免除的限制。
20)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21)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