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6.3.31号24时前投保的客户适用)

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1)先天性畸形;
12)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9)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2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2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