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16.4.1号零时-2018.3.22号24时期间投保的客户适用)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

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3)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

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

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5)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

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8)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所产生的费用;

11)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12)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3)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4)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5)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

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9)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20)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