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2016.3.31号24时前投保的客户适用)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旅行证件的神秘失踪。

9)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0)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1)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2)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