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旅游险)(2016.3.31号24时前投保的客户适用)

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3.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11)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