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2016.3.31号24时前投保的客户适用)

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现金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遗漏或疏忽;

2)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3)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4)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失窃的个人现金;

5)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6)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7)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

8)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神秘失踪;

9)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个人现金丢失;

10) 被保险人在境外长期(超过6个月)工作学习期间,在其日常居住连续超过6个月的居住地发生的现金丢失;

11) 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12)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