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释义)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见释义)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旅行期间,且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继续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保险人支付住院津贴的总天数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最高天数。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7)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4.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住院津贴和住院陪护津贴累计最长给付天数及免赔天数等限制条件。

5.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6.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代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原件;

4)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5)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8.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9.释义

9.1 医院

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9.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9.3住院日数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