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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终身)
投保年龄 : 28天-55周岁(30年缴费,50岁以上男性不能选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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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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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限制 :1-6类
- 涵盖130种疾病保障
- 缴费期限最长30年
- 身故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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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计划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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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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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数
三类职业,同一保障责任,10人以上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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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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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被保人类型
-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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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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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女
- 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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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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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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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自动缴费
1次(随时可追加)
- 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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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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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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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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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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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演算
演算年龄
本产品终身领取,收益验算仅验算至{{items.data.zmDetailSelectInfo.annuityPriceParams.calMaxAge}}周岁
当年领取
累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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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领取
{{items.data.id==11790?choise.periodType==2?getbhrsnj():pricemessage[0].allCalPrice:pricemessage[0].allCalPrice}}元
• {{item.startAge}}-{{item.endAge}}周岁,每年领取{{item.itemPrice}},累计领取{{item.allPrice}}元
• {{item.startAge}}周岁一次性领取{{item.allPrice}}元
重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0天疾病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返还已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180天疾病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保险金
可选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180天疾病等待期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返还已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180天疾病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30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的2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仅限一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额不变。
轻症豁免保险费
可选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于的主合同的特定疾病确认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及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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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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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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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及机构说明
本保险计划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大连、湖北、河北、辽宁、北京、河南、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苏、四川、福建、陕西、内蒙古、吉林、江西、浙江、山西、广东、重庆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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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为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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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关系
投保人可以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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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要求
本保险计划1-6类职业人士均可投保。其中部分高风险拒保职业详情请参见投保页面
健康告知。
《百年康惠保职业等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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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
不支持外籍人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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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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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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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百年人寿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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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一、《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二、《百年附加康惠保特定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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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
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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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额说明
本保险计划主险保额最低10万元,最高保额限制: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40周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额以监管机关规定的最高保额为准),年满41-50周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元,51-55周岁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超过10万元。附加特定疾病(轻症)保障为可选责任,若选择投保,附加险保额为主险保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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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百年人寿会在保单生效后进行电话回访。百年人寿全国统一客服回访显示号码为:95542。
2.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先确认已阅读
投保提示书(点击即可阅读)、
转账授权书(点击即可阅读)、
投保须知(点击即可阅读)。
3.
接百年人寿通知,《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将于2019年3月21日晚更新,更新前成功支付承保的单适用旧条款,更新后支付成功承保的单适用新条款,具体以电子保单上的条款为准。
4、
接百年人寿通知,《百年附加康惠保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将于2019年5月9日晚更新,更新前成功支付承保的单适用旧条款,更新后支付成功承保的单适用新条款,具体以电子保单上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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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说明
本产品提供长期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保证续期,续期时保费固定不变,保费将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将自动续期,保险公司将在每年保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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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服务
本产品重疾保额在20万以上的用户可享受重疾绿通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
重疾绿通服务(点击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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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说明
百年人寿通过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合同订立均采取电子保单形式,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纸质保单,请拨打百年人寿全国统一客服专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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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和验真
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百年人寿全国统一客服专线(0411)95542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关注百年人寿微信公众号百年人寿一保通进行保单验真及自助保全操作。无法自助申请的保全项目,请至百年人寿开设的各分支机构柜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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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评价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2%, 2020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结果为C类,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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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指引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电话95542,具体理赔结论以保险公司审核为准。
请前往中民网电脑端网站投保,
网址:www.zhongm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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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明细
现金价值表
现金价值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返还的金额。本表基于保费试算条件生成,仅供参考。
- 保单
年度
- 被保人
年龄
- 累计保费
(元)
- 年末现金价值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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